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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综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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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提交有关材料。

2、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事项,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所需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书一份、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建筑业企业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书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等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工程设计资质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还需提供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工程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设计资质的,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相关社保证明材料。(申请勘察资质,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相关社保证明材料。  

8、办公场所、厂房和机械设备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厂房设备有明确要求的提供),办公场所、厂房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租赁合同;自有机械设备出具购置发票  

9、企业工程业绩材料(新申请资质和增项最低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个人工程业绩材料。  

10、另:上述未说明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综合资质、延续、企业变更注册名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工程设计资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